关于扩大有关*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2016-03-11 09:48:51 1540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性基金后,各级财政*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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