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相关条文中的“注册申请人”修改为“申请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
“(三)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