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
如何进行事故报告?
根据《条例》和《若干意见》的要求,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 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和有关*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和有关*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 建设主管*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
3)建设主管*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国务院建设主管*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按照上述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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