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会计集中核算单位专项资金核算管理办法

2012-09-04 17:35:09 1480

*章  总  则
    *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拨入、本级安排和社会筹措的具有专门用途、用于特定项目并有文件规定需单独核算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项核算”的管理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核算办法
    第四条  上级财政*以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拨款单的备注栏必须注明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对集中核算单位设置“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拨入专款”、“专款支出”、“拨出专款”、“专项结余”科目,单独核算各类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一)收到专项资金,根据上级拨款文件或国库开具的“预算拨款凭证”,以及银行的收账通知进行账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拨入专款”科目按资金来源和拨款项目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使用专项资金,根据经审核后的有效文件或支出原始票据进行账务处理。借记“专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专款支出”科目按拨款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按支出明细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下拨专项资金,根据单位的拨款单进行账务处理。借记“拨出专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拨出专款”科目按拨款项目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或结束的项目,将“拨入专款”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对拨款单位批准项目单位留用部分,转入“专项结余”科目。
    第六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对集中核算单位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支出”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基建拨款”科目按建设项目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借记“基建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基建支出”科目按建设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按支出明细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章  使用监督
    第七条  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和审批程序,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和正常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改变支出用途。
    第八条  单位对其所提供的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与实际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由项目单位负责人依审批权限对每张支出票据审核签字,联络员根据支出性质进行归纳分类,并填制“支出报账单”报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后,方可列支。
    第十条  会计核算中心把好核算关。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报支:
    (一)未按审批权限签字的支出;
    (二)违反项目规定的支出;
    (三)票据不合规的支出;
    (四)无资金保障的支出;
    (五)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特殊情况下,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财政*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确保财政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郴州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1O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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