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市委、市《贯彻落实省委、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泉委〔2007〕125号文件)、县委、县《转发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永委〔2007〕84号)、《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机关补充工勤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人综〔2007〕74号)和县委常委议军会议纪要(〔2011〕1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拟对永春县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对象进行考试、考核安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考核对象
我县服役10年以上(三级)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和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等三类重点安置对象,在服役期间及转业退伍后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受过任何处分的,可报名参加考试考核。
二、安置岗位
1、县教育系统校园保安员1名、县救助管理站工勤技能岗位2名、牛姆林经营所工勤技能岗位1名、介福林场工勤技能岗位2名。
2、县消防大队消防合同兵10名(今后可以继续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参加同类人员的考试考核安置)。
三、报名
1、时间:2011年10月26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2、地点:永春县民政局。
3、手续: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转业士官(复退人员)证、3张1寸免冠彩色相片、毕业证书及县级以上本人的计生、综治情况证明。
4、要求:①报考人员应按照招聘公告要求如实反映本人情况,如实填写《永春县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对象考试、考核安置报名登记表》,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执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或聘用资格的,在考试、体检中舞弊的,或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②资格审查: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县民政局核发准考证,报考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可持本人身份证于11月8日到县民政局领取。
四、考试考核方法步骤
(一)笔试
1、考试科目统一为公共技能测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卷面总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2、考试时间:2011年11 月26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1:00时。
3、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未能提供上述证件的考生不予参加考试。
(二)考核
报考人员考核量化分由职务(等级)分、资历分、立功分、鼓励分累加计算,由县民政局根据本人应征入伍档案核算报考人员考核量化分。具体核算办法如下:
(1)职务(等级)分:三期士官加1分;四期士官加2分;五期士官加3分;六期士官加5分;
(2)资历分:军龄每1年加0.3分;
(3)立功分:荣立三等功一次加2分,累计不超过4分;荣立二等功一次加4分,累计不超过8分(立功等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立功分最高不超过8分。
(4)鼓励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2年以上的重点安置对象加1分。
(三)考试考核总成绩的计算
考试考核总成绩由折算后的笔试成绩和考核量化分两部分累加计算。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并按80%比例折算计入考试考核总成绩。
五、体检、考察
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按照招聘名额1:1的比例,以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确定参加体检的对象。若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的名次排列在前;若笔试成绩相同的,按入伍时间早的名次排列在前;若入伍时间相同的,按任职时间早的名次排列在前。
1、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出现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安置,由参加考试人员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进行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考察。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公务员局和民政局联合组成考察小组,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全面考察,主要考察了解其现实表现、计生情况及遵纪守法情况。
六、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后,按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名先后顺序由拟聘用对象依次选择岗位进行安置。如遇考试考核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的排名及选择岗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入伍时间早的排名及选择岗位;入伍时间相同的,按任职时间早的排名及选择岗位。选择岗位时,每人只能选一个岗位,选定后不得更改,不按规定进行选择的,视为自动弃权。在限定的时间内缺席或自动放弃选择岗位的,由县民政局在剩余的岗位内安置,不接受安置的,视为自动弃权,今后将取消考试考核安置资格。剩余的岗位将在参加安置考试人员中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序进行递补。
1、公示。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县民政局组织考察合格的对象选定安置岗位,初步确定安置结果,并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2、聘用。公示结果不影响安置的,经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手续。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由聘用单位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按有关程序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在消防合同兵岗位的,与县消防大队签订合同,按合同进行管理。
七、其他事项
1、安置为消防合同兵的10名对象,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擅自不到消防大队报到者,今后将取消考试考核安置资格。
2、考试、考核、体检、考察、聘用安置等全程接受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3、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
4、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永春县转业、复退人员重点安置对象考试考核安置报名登记表》
永春县公务员局
永春县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