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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算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宣布解散时,应按编制年度决算财务报表的办法,编制自年初起至决定解散日止的年度财务报表,对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由清算委员会组织全面清查。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根据企业是否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可以将清算划分为两类。

  1.普通清算

  外商投资企业宣告清算时,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企业的资产能抵偿债务,并且其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

  2.特别清算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阻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应依照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二)清算的方式

  1.资本转让式清算

  资本转让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时,外方将资本转让给中方,中方支付外方应得的转让资本净值,由外商投资企业变为中方独资经营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解散。这一方式一般适用于满期解散型企业。合资或合作合同期满,而企业继续经营还有前途的企业通常采用资本转让式清算。

  2.完全解散式清算

  完全解散式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方投资者均不愿继续经营该企业,或不符合继续经营条件而进行的解散清算。企业在解散时,将所有的财产物资和负债逐一清算,将剩余的财产变换成现金,按出资比例全部分配完。这一方式适用于由特殊原因造成提前解散的企业。由于合资或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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